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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在2010年率先以政府规章形式出台《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将对损害群众利益的31种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领导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一年多来,办法得到了认真的贯彻执行,责任追究106人次,受理群众反映问题7883起。
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力或者职业特权,牟取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办法适用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
据陕西省有关负责人介绍,一年以来,该省清理检查强农惠农专项资金1756项,涉及金额203亿元。查处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1285件,纠正涉农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农民负担涉及资金757万元。
其中,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附属小学和西安航天小学等学校乱收费问题涉及违规金额2646万余元,相关责任人受到严肃处理。
该省还清理废止违规或不合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15个,取消涉企违规或不合理收费项目570个,涉及金额达1623万余元。取消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收费12个,涉及金额近55万元。查处涉企“三乱”问题涉及金额276万元。
此外,陕西在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全面推行“面对面三公开”制度,在63个部门的11850个基层站所开展了创先和民主评议活动,对19所省级医疗机构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进行了重点测评,部门和行业作风有了明显转变。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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