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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职工产假计算方法 [打印本页]

作者: Nancy    时间: 2011-5-10 00:32:50     标题: 女职工产假计算方法

单位对于女职工的政策: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方和男方的产假: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20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享受的津贴: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职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的,应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作者: xiaojin    时间: 2011-6-9 14:52:46

学习了到   
作者: 小一休    时间: 2011-6-12 11:35:24


作者: staticlj    时间: 2012-12-17 15:09:20

不对吧!好像产假是90天,第一胎而且是晚育的增加30天。。。。。。。。记得杂七杂八一共算下来是差不多半年的样子。大家可以去查一下育龄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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